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1年初至94.9.10日止│94.09.23│91年初至94.9.1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2521號│94年度偵字第16609號│94年度毒偵字第252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94年度沙簡字第678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實││││││審├──────┼──────────┼──────────┼──────────┤││判決日期│94.12.07│94.11.25│94.12.07│├─┼──────┼──────────┼──────────┼──────────┤││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94年度沙簡字第678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2.07│95.01.27│94.12.07│├─┴──────┼──────────┼──────────┼──────────┤││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662號│95年度執字第2040號│95年度執字第6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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