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執行中│第二級執行中│第二級執行中│││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3年5月間至94.1.14│93.9.29至94.1.14│94.1.8至94.1.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3907號│93年度毒偵字第3907號│93年度偵字第1786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325號│94年度上訴字第325號│94年度上訴字第1671號││實││││││審├──────┼──────────┼──────────┼──────────┤││判決日期│94.4.26│94.4.26│94.11.30│├─┼──────┼──────────┼──────────┼──────────┤││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325號│94年度上訴字第325號│95年度台上字第86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5.16│94.4.26│95.2.17│├─┴──────┼──────────┼──────────┼──────────┤││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5562號│94年度執字第5562號│95年度執字第2463號│└────────┴──────────┴──────────┴──────────┘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