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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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判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判字第52號聲請人乙○○即告訴人右聲請人因被告甲○○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民國94年4月29日94年度上聲議字第1268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142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乙○○固於民國94年5月11日收受上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4年度上聲議字第1268號駁回再議處分書,有同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其於同年月二十日提出聲請交付審判書狀時起,迄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其聲請不合法,依上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張永宏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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