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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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樹根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參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甲○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第一、二、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甲○雖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調查期日,就本案所應傳訊之證人及共犯均已訊問完畢,而於當庭諭知解除禁見。惟甲○因認被告所涉犯殺人罪,為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茲因甲○所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桂美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