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四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許甲德 律師
吳芝瑛 鄭勝智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四四號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已經原審解除禁止接見,足徵聲請人顯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聲請人擔任技工職務,從事冷氣風管工作,有穩定收入,並有固定之住所,並無逃亡之虞,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覊押云云。
三、茲查本件係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罪,非予覊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予以覊押在案。而被告不因有固定之住所即認為無逃亡之虞,且所犯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甲松
法官陳吉雄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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