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漢彰
訴訟代理人  王智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操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然經移送民
事庭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上訴人提起上訴,自應依法徵收裁判費。次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8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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