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麗華
訴訟代理人 王智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素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補正上訴理
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