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小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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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31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東融
黃裕唯
被 告 倪興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