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3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天賜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05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