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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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28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檢驗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3,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