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37號
原 告 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楠羚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