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541號
原   告  林金河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停車位使用
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
訟標的(系爭B28號停車位)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停車
位之客觀交易價值各為何?並提出認定之相關證據資料(如相鄰
停車位之買賣契約書或鑑價報告等)供參,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並按此價額及起訴聲明第2項金額之總合數額,繳納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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