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2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陳千核發 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