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精永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條等55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朱條等55人之姓
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全體當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釋
明用之證據。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
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
件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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