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33號
原   告  翁曉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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