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33號
原 告 翁曉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