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將葳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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