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一一號
再審原告乙○○代理人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丁○、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本院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三號判決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零貳佰柒拾玖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仟捌佰零叁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洪有川~B法官黃義成~B法官王幸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江永年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