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四О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裕隆墊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即受判決人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鄧振球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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