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7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7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嘉禾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沙謝淑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文莉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拾捌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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