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九二號
原 告 甲○○○○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仁達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元,折合銀元陸拾參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參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零壹元,扣除原繳納之
肆拾伍三元,尚應繳納壹萬玖仟零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