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交簡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三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八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修正被告酒後駕車之時間為「民國九十年元月二十三日凌晨三
時四十分許」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測試觀察紀錄表在卷可按,而被告於案發之際經酒精濃
度測試,其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七三毫克,亦有經其簽認之酒精測定值
一紙附卷可稽,按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五毫克時屬輕到中度中毒症狀,出
現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狀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