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四八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執行。
事實及理由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分別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六日、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及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參加以被告為會首所召集之民間互助會三會(以下簡稱
A會、B會,C會),A會會員(含會首)共計五十五人,每會新臺幣(下同)
一萬元,按內標制,期間自八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止。B
會會員共計四十八人,每會一萬元,期間自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至八十九年十
一月十一日止;C會會員共計四十二人,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二
年十一月二十日止,每會二萬元,詎系爭互助會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即宣告倒
會,旋及不給付會款予原告,而前開A、B二會原告均為尾會活會,C會原告亦
屬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