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八七號
原 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川
送達代收人 詹翠萍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元,
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扣除原繳納之肆拾伍元,尚應補繳壹仟肆佰伍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