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更(一)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四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美鈴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七日,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林勤綱法官梁宏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