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常文山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