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9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4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三號
原告台灣省台中縣私立中興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複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臺中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庚○○被告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辛○○
己○○戊○○右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台內訴字第○九一○○○三八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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