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劃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林昌義法官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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