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重更(一)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犯殺人罪,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執行羈押,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十二月八日、九十三年二月八日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吳新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