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AN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ANYADORNAMNAT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ANYADORNAMNAT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執行羈押、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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