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四號
原告壬○○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被告辛○○被告丑○○被告庚○○被告癸○○被告甲○○被告辰○○○
林彩雲 之承被告卯○○
即林彩雲之承被告子○○被告丁○○被告寅○○被告己○○被告戊○○被告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辰○○○、卯○○為被告林彩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彩雲於起訴後死亡,茲查明其繼承人為辰○○○、卯○○,有料二份在卷可佐。該繼承人等應即與其餘當事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信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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