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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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4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建廷被訴過失傷害罪嫌之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認為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劉秀儀 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52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至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罪部分,本院另以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376號簡易判決程序審結,應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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