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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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 顏清芬 送達代收人 莊鳳儀 被告 玉秀美 即九福工程行
簡楊晨 可(原名 簡楊成 、 簡益德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秀美即九福工程行、 簡楊晨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