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