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一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四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許綉女 │合作金庫中壢支庫│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捌仟元│0000000││├─┼─────────┼─────────┼───────────┼────────┼────────┼──┤│2│許綉女│合作金庫中壢支庫│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捌仟元│0000000││├─┼─────────┼─────────┼───────────┼────────┼────────┼──┤│3│許綉女│合作金庫中壢支庫│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捌仟元│0000000││├─┼─────────┼─────────┼───────────┼────────┼────────┼──┤│4│許綉女│合作金庫中壢支庫│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捌仟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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