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聲沒字第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偵辦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一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已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六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毛重○.六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係屬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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