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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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九十年度全水字第一○一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向鈞院聲請以九十年度全水字第一○一八號民事裁定,准予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並經鈞院以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九一○號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之本案訴訟,業敗訴確定,是前開假扣押已無必要,為此,爰依法聲請撤銷前開民事裁定等語,並提出右揭裁定乙份為證。
三、查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全水字第一○一八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對相對人予以實施假扣押乙節,業經本院調卷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揆之首揭規定,自應准許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