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得菖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就任,並向鈞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已經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未於就任後,依法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而現已將滿六個月期限,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無法如期完成清算,爰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期限至報紙公告期滿三個月止等語,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八三號案卷,核閱無誤,且核以聲請人之前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