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列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始因竊盜罪案件假釋出獄,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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