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74年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74年度破更字第2號聲請人卯○○破產財團管理人 黃精良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員林分處法定代理人債權人酉○○債權人J○○債權人t○○債權人協勝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h○○債權人K○債權人瑞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d○○債權人丑○○債權人g○○債權人亥○○債權人允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債權人I0000000債權人昭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o○○○債權人r○○○債權人午○○債權人松永製繩工廠嚴炎煙債權人j○○債權人申○○即 林淑芬 )債權人己○○
樓債權人H○○
號4樓債權人地○○債權人宙○○
12號債權人稱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債權人國蜂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c○○債權人裕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u○○債權人n○○債權人丙○○債權人甲戊○○債權人k○債權人寅○○債權人E○○債權人e○○○債權人Z○○債權人q○○債權人F○○債權人G○○債權人戌○○債權人Q○○債權人宇○○債權人s○○債權人弘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己○債權人f○○○債權人甲乙○○債權人L○○
3樓債權人癸○○債權人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玄○○債權人尚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C○○債權人乙○○債權人甲丙○債權人金昇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A○○
樓債權人未○○債權人甲丁○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甲○債權人X○○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法定代理人p○○債權人子○○債權人A○○
樓債權人黃○○
號代理人B○○
號債權人b○○債權人天○○
號債權人D○○債權人辛○○丁○○繼承
7號債權人庚○○丁○○繼承債權人壬○○丁○○繼承債權人己○○丁○○繼承
樓債權人戊○○丁○○繼承
7號債權人T○○○P○○繼債權人W○○P○○繼承債權人V○○P○○繼承債權人S○○P○○繼承債權人R○○P○○繼承債權人a○○i○○繼承債權人l○○i○○繼承債權人m○○i○○繼承債權人Y○○i○○繼承債權人N○○U○○○繼債權人M○○U○○○繼債權人O○○x○○繼承債權人v○○x○○繼承債權人y○○x○○繼承債權人z○○x○○繼承債權人w○○x○○繼承相對人即破產人卯○○破產管理人 李淵源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解除破產管理人選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破產管理人黃精良律師應予解任,另選任李淵源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又破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破產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依序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具狀聲請鈞院准予撤換本件破產管理人,雖經鈞院挽留,惟聲請人因疾病須住院進行長期治療,實無力進行該項職務,特懇請李淵源律師繼任本件破產管理人,請鈞院徵詢李律師之意見並准予撤換聲請人為本件破產財團之管理人,爰依法聲請撤換破產管理人並另為選任云云。
三、經查,破產管理人確因疾病須長期住院就醫,實無法再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已據破產管理人黃精良律師陳述在卷,為使本件破產程序能順利進行,並參酌李淵源律師之意願,爰依職權解除黃精良律師為破產管理人之職務,另選任李淵源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續行本件破產程序。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