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被   告  張雪美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胡文昇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叁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拾壹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9年9月25日與原告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持用原告發行之GEORGE&MARY卡為
工具循環使用,詎料,被告自99年9月24日起,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
臺幣(下同)000000元。(二)、利息計算:(1)、按契約
書第3、7條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
算利息,延滯則按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利息。(2)
、繳款期限已計未收之利息6179元。(三)延滯期間利息:
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9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未付,依雙方契約第11條之約定,被告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期,除應清償其尚積欠之前開
借款本金外,並加計自99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等情。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等件影
本各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所提出支付命
令異議狀僅抽象陳述債務尚有糾葛,此外,並未提出書狀作
何具體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
,可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石于倩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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