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3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甫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平 和 間遷讓 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