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8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鄭絜尹
被   告  廖榮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
十九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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