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7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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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4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俞佩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壹萬壹仟肆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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