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簡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埔簡字第40號
原   告  廖芝宸
被   告  劉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103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間,因陸續積欠原告款項新臺幣
(下同)647,000元,被告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本
票9紙,交付原告以擔保清償借款。詎原告屆期為付款之提
示,竟未獲兌現,嗣屢經催討,亦置之不理,爰依票據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47,000元,及自92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項、第3項前段所明文。此視同自認之規定,依同
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本件原
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9紙為證,
而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於102年4月9日寄
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有本院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則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即對被告發生送
達效力,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即視同自認,
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又按本票為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
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又在票據上簽
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
票承兌人同。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
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
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之記載。發票人為前項記載時,執票人得不請求作
成拒絕證書,而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要求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自到期日
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3
條、第5條第1項、第121條、第124條準用同法第85條
第1項、第94條第1項、第2項、第97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本票既為被告所簽發而未清
償,並免除原告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之義務,參照前開規定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系爭本票債務。從而,原告依票
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647,000元及自92年8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無非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
發動,爰毋庸為准駁之諭知。又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7,050
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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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號│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
│001│92年3月4日│92年7月31日│22,000元│WG0000000│
├──┼───────┼───────┼───────┼─────┤
│002│92年3月4日│92年7月31日│20,000元│WG0000000│
├──┼───────┼───────┼───────┼─────┤
│003│92年3月4日│92年7月31日│22,000元│WG0000000│
├──┼───────┼───────┼───────┼─────┤
│004│92年3月4日│92年3月19日│50,000元│WG0000000│
├──┼───────┼───────┼───────┼─────┤
│005│92年3月4日│92年6月30日│100,000元│WG0000000│
├──┼───────┼───────┼───────┼─────┤
│006│92年3月4日│92年6月30日│100,000元│WG0000000│
├──┼───────┼───────┼───────┼─────┤
│007│92年3月4日│92年3月19日│100,000元│WG0000000│
├──┼───────┼───────┼───────┼─────┤
│008│92年3月4日│92年3月19日│100,000元│WG0000000│
├──┼───────┼───────┼───────┼─────┤
│009│92年3月4日│92年6月30日│133,000元│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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