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760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姚堃彥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陳碧霞
訴訟代理人  張金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碧霞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壹
仟玖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然未據反訴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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