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760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姚堃彥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陳碧霞
訴訟代理人 張金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碧霞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壹
仟玖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然未據反訴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