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小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小字第6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張士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95年1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2,2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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