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李佩錦 被告 張天保 被告張天保因本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佩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映佐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