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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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蘭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鄧蘭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未知以正當技能謀求生計,反隨意竊取超商財物;且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法院論罪科刑後猶再犯本罪,顯然未知悔悟。另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所竊財物價值尚非甚鉅且已返還告訴人,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