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43號聲請人 高德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陌嘉 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同意書或清寒證明、低收入證明、綜合所得稅資料等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