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小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194號
原   告  洪娉薰
原告與被告 吳政原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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